|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439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29 |
| 文 号: | 昌州环函〔2019〕3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农用地膜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农用地膜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我局收到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报来的《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用地膜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经研究,对该项目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用地膜加工建设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南侧预留空地,项目区中心坐标为:东经89°39′10″,北纬44°3′29″。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造粒生产线2条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等,建成后年生产再生颗粒料5000吨,用于现有项目滴灌带生产。主要生产流程为:废旧农膜滴灌带分拣、清洗、破碎、甩干、热熔挤出、冷却、切粒、装袋等。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6万元。
二、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奇台县环保局《关于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用地膜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奇环发[2019]14号),现将《报告书》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三、建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期、营运期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本项目核定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005吨,替代总量指标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0.4万吨1,4-丁二醇项目减排指标中调剂解决,该项目2016年核定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36吨,2019年增设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系统,年减排挥发性有机物20吨,扣除本次总量后剩余18.995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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