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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实施2016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9 18:09:3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5/2016-000083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6-07-19
文  号: 昌州环发〔2016〕7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实施2016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6〕75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实施2016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州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花儿昌吉”建设行动纲要〉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16〕9号),加大美丽乡村建设力度,推进自治州农村生活污水规范化治理,根据州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16年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昌州党财〔2016〕5号),切实实施好2016年度昌吉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补助范围

依据州组织部确定的自治州2016年美丽乡村示范点或培育点,州旅游局或县市政府确定的2016年重点旅游示范村,“典型生态敏感区”保护、“蓝天行动”重点项目清单以及2016年自治州“两化一业”观摩点,筛选自治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示范项目。示范项目坚持基础条件具备原则,农村或乡镇区域内常住人口相对集中,配套排水管网条件具备或比较完善,废水可实现全部综合利用于林地、草地、湿地等的绿化灌溉。

通过建设农村重点示范工程树立典型,在全州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综合利用方式。资金补助方式为“以奖促治”形式给予补助,分为重点示范项目和一般补助项目,名单详见附表1、表2。

二、项目建设技术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项目的治理工艺选择,在根据专家评审的建议意见,借鉴哈密地区的治理成果,并结合昌吉州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按照简便易行、运行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采用小型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简易A2O法,在有农家乐、旅游餐饮等含油废水的情况下,需增加除油、隔油等设施进行前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示范项目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12)一级B标准以上,全部综合利用;一般补助项目通过现有化粪池或建设简易生化处理设施,对现有污水进行处理。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

2016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补助项目,需当年建设、当年建成并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在全州树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综合利用的典型并予以推广。

(一)项目建设

乡镇、村委会是项目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对列入昌吉州2016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8月10日前完成项目的立项、环评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于10月30日前必须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当地环保局进行环保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必须保证后期运行经费支出,确保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二)项目监管

各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监管工作,做好项目立项、环评审批、招投标、项目建设以及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市环保局负责验收,报昌吉州环保局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州环保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2016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专项资金实施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相关要求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