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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5 17:28:1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5/2016-000082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6-07-05
文  号: 昌州环发〔2016〕7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6〕70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规范我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工作,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施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环保部下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自治区环保厅下发的《新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社会化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公布我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名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