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25/2016-000079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06-28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6〕6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
昌州环发〔2016〕64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州环境监察支队、州环境监测站、州环境监控中心:
为及时处理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现将《昌吉州环保局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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