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25/2016-000044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05-04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6〕3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转发《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昌州环发〔2016〕38号
关于转发《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建设局,各县市环保局、住建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现将自治区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1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县市、园区环保和住建部门督促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建立健全污泥处置台账(附件2),并将其纳入污水处理厂减排台账进行管理,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减排台账(电子版)报至州环保局环评科。
2、各县市、园区环保和住建部门需不定期对污泥处理处置台账及污泥处置现场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规范污泥处置的行为,州环保局将根据核查核算原则,扣减该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
3、各县市、园区环保和住建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法规和《水十条》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由住建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规划建设污泥处理设施。落实污泥处理处置主体责任,配合发改部门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联 系 人:张汉平
电子邮箱:278020116@qq.com
电 话:0994-2352652 13565636735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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