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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2 11:17:3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5/2015-000166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5-11-02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5〕3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5〕37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州环保局上报的《自治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自治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

(州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有效实施“蓝天行动计划”,实现自治州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州党委、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州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以县市、园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管委会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健全四级管理、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州、县、乡、村四级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州级主要负责制定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并督导落实;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参照《自治州蓝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部门责任分工,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各县市、园区负责建立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行。

(一)划分原则

1.一级网格。在县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政府。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独立成为网格,与一级网格同受州政府领导;县级及以下园区或相当于园区的,做为二级网格,受一级网格监管。

2.二级网格。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三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社区),村委会(社区)其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州与县市及园区、县市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档案系统。州、县市、乡、村级分别建立管辖范围的污染源档案和台账。

4.分类推进。各县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中,以楼、院为单位建立科学、详细、完整的单元网格。同时,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相关信息,设立台账。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时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州、县市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人大常委会、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5月-6月)

各县市、园区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流程,建档造册,并于6月30日前向州环委会办公室上报本县市、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联系人:孟锡鹏,联系电话:13565326652。

(二)试点推进阶段(2015年7月)

确定试点单位,召开现场会,总结试点经验,做好全面推广准备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自2015年8月起)

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县市、园区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并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州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及园区职责

州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组织对县市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县市、园区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村委会(社区)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各级相关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公安局:负责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严格机动车检验,对未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标志的车辆不予年检;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国土资源局:负责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按要求进行地下水监测工作;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开山采石粉尘污染管理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

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水利局:负责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要求对水功能区的水质进行监测;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

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工商局:负责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全面清理违法存在的有工商营业手续的企业,并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安监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应移交移送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移交移送手续,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厂、垃圾卫生填埋场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区建筑施工场地的监管,施工现场采取围挡、场地硬化、料堆遮盖措施、建筑物拆除采取隔离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查处城区内焚烧树叶、杂草、废品、垃圾现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实施道路保洁低尘作业方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内部餐厅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金融办: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财政部门:负责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供电公司:负责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此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州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各县市、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二)完善制度。各县市、园区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能力。各县市、园区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确保今年自治州达到二级标准,县市、园区级达到三级标准。强化“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问责。各县市、园区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