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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4 17:15:5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5/2015-000132 信息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5-07-24
文  号: 昌州环发〔2015〕13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根据《关于批转<自治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3〕66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购机动车及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前,向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申请机动车排气污染初次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二、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测(环检)时间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安检)同步进行,在用机动车应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机动车注册登记地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标志;不合格的应当经维修后到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三、国家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范围内的新购机动车,免除机动车排气污染初次检验,车主可以直接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按照国家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在客汽车[面包车、7座以上(不含本数)车辆除外]免检制度”。登记注册6年内的上述机动车辆直接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五、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入登记以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六、机动车环保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角,车主应随车携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以便查验。

七、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车主应及时填写补发申请表,到登记窗口办理补发业务。

八、环保、公安部门将依据《自治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时参加环保定期检测、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