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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8 12:47:3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5/2015-000106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5-05-08
文  号: 昌州环发[2015]7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州环境监测站、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规范我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工作,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施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新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社会化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公布我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名单的通知》、《关于我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生产和供应企业推荐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了《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2日

附件:

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境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平台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视频监控、工况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

监控平台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三条 昌吉州环境保护局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全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计划;指导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用、安装和使用;验收新建、更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除县市、园区列入建设计划的重点监控排污单位以外);组织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供应商建设和服务。组织有关部门对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考核。

昌吉州环境监测站负责拟订监控设施和监控平台安装建设、运行、质量控制等的技术规定,以及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负责监控中心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对自动监控设施上传至监控平台的数据进行判别、修约、核定,确保有效数据上传率;负责向昌吉州环保局提供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需要的监控数据;定期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报告;提供污染源监控数据查阅端口;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方案的技术审核;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主要污染物监控情况分析报告,形成快报、月报和年报;开展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验收监测和联网测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质量监督等技术工作;实时通报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超标、缺失和网络运行情况。

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查处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违法行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排污收费中的运用;指导县市(园区)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开展专项稽查等工作;根据在线监控反映的企业排污信息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对排污企业不按规定建立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负责督促辖区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

县市、园区环保局负责制定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计划;负责辖区内在线监控设施运营商考核工作;负责辖区内开展有效性审核企业的现场检查、核查,按时上报现场核查表、打分表、企业自查表、企业停产证明、现场笔录等表格凭证;负责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调试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县市、园区列入建设计划的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验收;负责查处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数据超标、数据异常和缺失企业;负责督促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布,对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及信息公布率负责;负责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用于环境执法和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工作中。

排污单位是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产权主体,承担保障监控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负责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工作,履行配合现场执法检查及运营维护的义务。运营机构负责对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确保数据准确、完整上传,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必须履行“三同时”等环保管理程序,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与监控平台联网,纳入正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 通过有效性审核、计量检定的自动监控设施,其上传的数据经监控平台核定后为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总量控制、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污染减排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全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实施第三方运营。昌吉州环保局负责监督。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具体负责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新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社会化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自主从自治区环保厅公布的中标入围名单选择1-2家适合的运营单位,开展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排污单位按照县市、园区环保局选定的运营单位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本办法下发之前与未入围中标的第三方运营单位签订了运营合同,在通知下发之日后仍按原签订合同执行(原合同中企业按时缴纳运行费用至昌吉州环保局指定账户变更为企业考核运营商后直接支付运营商)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签,必须从各县市、园区环保局确定的运营商中选择运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各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应5日内在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备案,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在5日内报昌吉州环保局。

运营单位擅自或按照企业要求调整设备、改动数据的,要立即终止签订的运营合同,并取消其运营资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强制淘汰更新:

(一)未进入环保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的;

(二)经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强制性计量检定不合格的;

(三)比对监测一年有二次不合格的;

(四)监控设施无法用标准物质进行校准的;

(五)因监控设施生产商倒闭、转产等原因,市场无法购买主要部件备品备件的。

第七条 运行费用的筹措和使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新环控发〔2007〕321)号文件的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费用由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承担。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督考核

昌吉州环保局负责运营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实行季度考核,各县市、园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运营单位的季度考核工作,包括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应参照自治区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维工作要求》对第三方运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按《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督考核表》对辖区内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考核,比对监测报告单及考核结果于每季度次月3日前上报我局(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率由州监控中心提供)。我局将综合国家、自治区级有关检查情况和各县市、园区上报的考核情况,对考核范围内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最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环保厅进行公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及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数据合格性指标包括监控设施运转率达95%、有效数据传输率达90%、监控设施巡检率达90%、异常情况响应率达90%。必须使用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标定,标样(气)及试剂使用必须抽检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现场运营维护记录齐全、档案完整。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第九条 列入建设计划的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州、县市、园区环保局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昌吉州环境监控中心联网,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装点位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确认。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供应商按自治区《关于我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生产和供应企业推荐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选择中标供货企业组织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解决,州、县市、园区环保局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建设和运行维护合格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有关技术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规范确定设备安装位置,并报州、县市、园区环保局审核。

(一)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1、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在昌吉州环保局备案的、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3、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4、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5、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6、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二)各级监控机构监控平台建设基本要求:

硬件要求:必须满足《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的规定要求,且须根据环保监管业务的要求不断升级。硬件设备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定期记录设备使用状态。

软件要求:必须安装、使用正版的且经监控机构备案认可的工具及软件,未经省级监控机构许可,不得在系统内部署与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或数据处理、转发程序。

网络安全:每年进行一次数据库完全备份,每月将备份数据刻入光盘。值班人员机房进行不间断视频监控,巡视网络设备及系统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消除网络故障隐患。

机房环境:网络机房区域应采取防雷、防火、防洪、防尘、防静电以及监控录像等措施,并确保恒温、恒湿。机房设备自检工作每月进行一次,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成后,按以下规定进行验收。

(一)监控平台验收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验收资料包括:设备开箱清单、设备合格证、系统配置清单、系统拓扑图、具备网络系统或相关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及试运行调试报告等。

(二)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由审批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下达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验收资料包括:点位确认报告、比对监测报告、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报告、自动监控设施技术资料、排污单位环保相关基础信息等。

点位确认由排污单位在安装前向州环境监控中心申请,监控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点位确认报告。

比对监测由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批复、自动监控设施试运行和上传数据一周后,向相应的监测机构申请。监测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比对监测报告。

验收申请由排污单位在取得点位确认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后,向主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主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自动监控设施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章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 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

(一)监控平台从通信服务、网络安全、平台运行等方面进行维护。监控平台的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当保持24小时稳定运行,不得无故擅自停机;出现故障,必须于4小时内修复,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控机构报告原因,保障监控数据实时传输。

(二)应建立机房管理、监控平台运维、数据存储核定报送、异常情况超标预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数据、网络、应用服务器等全系统备份,在系统崩溃或设备故障时,能迅速启用备份系统,保障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四)确保信息安全。机房日常管理应由指定机房管理员负责。机房钥匙须严格保管,不得随意转借。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更不得动用机房设备、物品和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相关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操作必须经过批准在机房管理人员的指导或协同下进入。同时,工作用机须封闭USB端口,确保不能随意拷贝数据,系统导出的监控数据须刻录为光盘后向相关系统分发。

(五)平台档案建立。包括运行日志、故障维修记录、机房巡检记录、设备升级维护记录、软件升级记录、数据库维护记录等文字档案及数据库定期备份、应用软件版本定期备份等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一)排污单位须保障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基本环境条件,并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或关键部件,保证可随时维护更换。

(二)发现故障,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控机构报告,若48小时内未修复,须启用备用整机,并保证原设备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

(三)因维修、更换、移机、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须向有管辖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监控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移机、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四) 监控站房内自动监控设备采集和分析的数据必须由数据采集传输仪向监控平台传输,数据采集传输仪内的历史数据至少应保存一年。

(五)应建立日常巡检维护、定期校准校验、易耗品更换登记、故障报告、设备维修登记、备用整机租用等管理制度,保证运行记录真实、准确、完整。由专人负责登记存档,档案至少应保存2年。

(六)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必须使用合格的试剂、标准物质,且在有效期内,并按相关规定存放于监控站房内。

(七)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粘贴有效性合格标识和计量检定合格标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五条 数据合格性要求。

(一)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连续监测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生产设施总运行时间的9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二)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转率应达到95%。

对连续排放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的自动监测至少每四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氨氮至少每二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对于流量和pH的监测至少每五分钟获得一个监测值。

间歇排放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自动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对流量而言,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

(三)当上传自动监控数据为异常或缺失时,监控平台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修约、补缺,超过6小时的缺失数据经手工监测后需有环境监察部门的审核,并将现场监察笔录10日内上传至监控平台。经修约、补缺的数据同等有效。

(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至少每五分钟上传一次检测数据。其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污染治理设施总运行时数的90%。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量程必须根据企业排放浓度设定,经环保部门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需更改必须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