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25/2015-000120 | 信息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5-03-16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5〕2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自治州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情况汇报 |
自治州人民政府:
近期我局组织人员对自治州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自治州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情况汇报》呈报如下,请审阅。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16日
自治州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情况汇报
一、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基本情况
(一)机动车保有量情况
2014年昌吉州机动车保有量为376726辆,除去摩托车、低速载货车,全州需要核发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数量为249667辆,较2013年增加11618辆,增长率4.9%。其中,昌吉市为124506辆,占全州49.9%;奇台县为28546辆,占全州11.4%;呼图壁县为26294辆,占全州10.5%;阜康市为23059辆,占全州9.2%;玛纳斯县为20205辆,占全州8.1%;吉木萨尔县为17706辆,占全州7.1%;木垒县9351辆,占全州3.8%。
2014年较2010年全州机动车保有量增加60509辆,增长率为19.1%。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与污染源监测数据分析,全州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造成机动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对空气中二氧化氮贡献率逐年增加,成为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其中首府昌吉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辖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22.2%;与2010年相比,昌吉市辖区机动车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增幅达23.6%。
(二)人员、机构建设情况
1、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建设情况
昌吉州辖区七个县市共设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8个,建成检测线31条,配备环检人员130余人。目前,昌吉市2家检测机构已分别于2014年11月和12月投运,开展免费试运行检测;阜康市1家检测机构于2015年1月取得委托检验资质,于3月投运;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各1家检测机构,已通过自治区环保厅验收,预计于4月投运;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各1家检测机构待自治区环保厅验收,预计于5月能够投运。
2、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全州7个县市环保局均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内设机构。其中,昌吉市已成立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昌市党机编发〔2014〕43号),核定事业编制3名,现有专职人员8名(6名为聘用标志发放人员);阜康市已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站(阜事改办〔2014〕38号),增加2名带编工作人员(尚未到岗),现有专职人员4名(3名为聘用人员);玛纳斯县成立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玛党机编办发〔2014〕24号),尚未核定事业编制人员,暂无专职工作人员;木垒县已核定编制3名(尚未到位),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现有专职人员2名(1名为聘用人员);奇台县尚未核定编制人员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现有专职人员2名(1名为聘用人员);吉木萨尔县尚未核定编制人员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现有专职人员2名;呼图壁县已核定编制2名(尚未到位),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有专职人员1名。目前,全州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专职人员19名(11名为聘用人员);各县市核定事业编制人员10名(7名尚未到岗)。
(三)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1、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情况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2013年起已正式发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文件2个,分别是:
(1)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自治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3〕66号;
(2)《关于加强自治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
2、昌吉州环保局制定情况
昌吉州环保局制定并下发机动车污染防治文件5个,分别是:
(1)《自治州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指南》;
(2)《自治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工况法检测线布局规划》;
(3)《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4)《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5)《昌吉州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规则》。
(四)机动车环保检测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1、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平台建设情况
为提高我州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使我州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工作实现系统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我局将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建设纳入昌吉州“智慧环保”体系,已完成招投标工作,即将开展建设。2014年我局已投入100余万元进行机动车环保标志首次核发和建设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监管平台,2015年计划加大投入进行建设。目前,昌吉州8家机动车检测站联网工作已全部完成,由于我州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尚未建成,尚不能实时对检测站进行监管。
2、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执行标准情况
根据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自治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文件,自2013年9月1日起,凡申请在我州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简称Ⅳ)或国Ⅳ以上标准,对于不达标的机动车辆,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这一政策的实施限制了一大批不达标、重污染车辆转入我州,自我州限国Ⅳ标准以来至2014年底,全州转入各类机动车4822辆,较以往同期减少57%。
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情况
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昌吉州各县市于2013年12月6日起陆续启动环保标志首次核发工作,并根据本辖区机动车保有量及实际情况进行环保标志发放工作。截止2015年初,全州累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1.18万枚,其中3.4万辆前期已在乌鲁木齐领取了环保标志,标志发放率达81.5%。
4、黄标车淘汰情况
依托环保标志管理,昌吉市划定了黄标车限行区域但未具体执行,2014年度淘汰黄标车8152辆全部为报废老旧车辆。
二、存在问题
(一)昌吉市两家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在试运行期间擅自停业,造成昌吉市大量机动车无法进行环保检测。昌吉市于2014年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站2座,共17条检测线。其中,昌吉州昌荣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1月12日投入试运行免费检测,昌吉申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12月11日投入试运行免费检测,截止春节前两站已免费检测车辆约1.8万辆。在试运行期间,昌荣和申通检测站以整顿改善内部经营环境、提高员工服务水平、全面检修保养检测设备为由,未经州环保局同意,于2015年2月10日擅自停工整顿,至今没有恢复检测。目前,昌吉市大批车辆急需进行环保检测,换发放环保标志,昌吉市两家检测机构,在核发环保标志的关键时期擅自停检,缺乏必须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已严重影响昌吉市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能力薄弱。除昌吉市、阜康市,其它五县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不足,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管理人员,主要以监测站内设科室的形式负责环境监管工作,玛纳斯县将环保标准核发委托相关单位核发,造成监管失控。同时监管人员基本上没有从事这项工作的经验,专业知识、管理方法都比较欠缺,无法满足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机动车检测机构建设进度缓慢,运行不规范。各县市检测线建设进度比较滞后,目前只有昌吉市和阜康市取得了运营委托资质,玛纳斯县检测线建设严重滞后,目前检测线建设没有达到相关要求,还不具备预审条件。各检测机构自己的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不完善,同时对环保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未落实到位。各检测机构普遍存在不参照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检测等违规现象。
(四)“黄牛党”的存在干扰正常环检工作。环检过程中“黄牛党”的存在影响正常的检测工作,也影响环保局的声誉,如果“黄牛党”与内部工作人员勾结将环保标志发放给不达标车辆,将严重影响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昌吉市两家检测站率先进行免收费试运行,“黄牛党”大批出现,昌吉市环保局通过下发通告、新闻媒体发布告知提示、指派专人现场清理等途径均未有效控制“黄牛党”。另外,2015年1月8日,昌吉州交通运输局、环保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了第一批(昌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限期维护企业名录,但机动车检测站“黄牛党”的存在,影响昌吉市实施在用车检测/维护(I/M)制度,难以促使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进行维护。
(五)昌吉州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尚未出台,致使实际工作缺乏法律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管理有规定,但具体操作性不强。环保不达标车淘汰机制、环保车限行执法等制度需要制定,昌吉州政府还未出台地方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法规,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没有法律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建立规范、高效的环保监管机构。已增编县市尽快将人员配备到位,未增编县市应积极协调增加编制,或通过公益岗、同工同酬等方式解决人员问题。各县市环保局要尽快建立正式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机构,机构原则上以环保局在编人员为主,机构驻站负责人必须是环保局正式工作人员。环保监管机构要建立规范有效的运行规章制度。
(二)加快检测线建设、调试进度,尽快投入试运营。已取得委托资质的单位应立即开展检测工作,待收费相关规定出台后方可开始收费。特别是昌吉市的两家检测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继续开展免费检测工作,昌吉市应视整改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未按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我局将提请环保厅取消期其检测委托资质。玛纳斯县应立即纠正核发标志方式,加强监管,加快建设、验收进度,要求在5月前通过验收工作。其他县市必须在4月底前全面投入免费试检工作。
(三)加强检验机构内部管理,严厉打击“黄牛党”。加快监控平台建设进度,通过高效信息手段对检测情况进行监控,督促各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执行环保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杜绝“黄牛党”与检测人员勾结,执法人员加大对“黄牛党”的驱离力度,打击非法代办点。
(四)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将机动车环保检测作为车辆年审的前置条件。积极开展工作,加快立法,力争将机动车污染防治列入昌吉州立法计划,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相关法规,使机动车污染治理步入法制轨道。同时,加快研究制定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收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检测站发放收费许可证。通过督查、定期考核、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各检测机构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擅自停止检测等严重违规行为。
(五)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全面提升各种监管人员和检测人员综合素质。定期开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通过集中学习、现场交流、异地操作,技术大比武等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六)通过车辆环检工作,全面完成减排工作。全面落实环保不达标车辆的检修和淘汰机制,有效减少排放超标车的污染问题。昌吉市和阜康市从2015年开始执行主要城区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工作,并制定淘汰黄标车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其它县市应逐步划定限行区域,启动主要城区县市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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