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玛纳斯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住宅及商服楼项目时,超越批准范围占地建设2号商业楼。2号商业楼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12月建设完成。2023年2月在办理住改商手续时发现,2号商业楼部分面积及配套的硬化地面、停车场超越了批准范围。经实地测绘并套合数据库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越批准面积占用土地1024.91平方米,所占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均为城镇住宅用地,所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玛纳斯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3年2月23日,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对玛纳斯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玛自然资责改土〔2023〕01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过现场核实,2023年2月28日,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非法占地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通过调取当事人相关证件、询问、提取相关文件资料、对现场实地核实、勘测等方式,确定当事人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超出土地审批范围,非法占用国有土地1024.91平方米,所占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均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于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适用于2021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10日,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24.91平方米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102491元,即:1024.91平方米×100元=102491元(壹拾万贰仟肆佰玖拾壹元整)。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典型意义】
严肃查处此类土地违法案件,体现了我们对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坚决态度,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和刑罚的威慑力,体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促进全民守法,使违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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