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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 2025-03-18 17:04:52 来源: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案情简介

    20232月,昌吉市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巡查时发现昌吉市某镇有违法占地行为。经调查核实,占地建设当事人为李2011李某镇种植树木。为方便看护树木,同年7月,李某镇建设4栋房屋,当事人以上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

    二、调查与处理

    202329日,昌吉市国土执法监察大队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立案。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李某指界,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昌吉市国土资源勘测信息中心对涉嫌非法占地的面积进行实地勘测并出具总体利用现状、规划图、权属地类说明。经勘测实地占地面积为5.85亩(其中国有建制镇4.07亩,国有其他草地1.78亩)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337日,市自然资源局召开案审会议对李某非法占地一案进行审理,经集体会审认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建设属非法占地行为,应按照非法占地建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版)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非法占地行为做如下处理: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5.85亩(3900平方米)土地至昌吉市镇人民政府;2、对非法占用的5.85亩(39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9500元(壹万玖仟伍佰元整)。

    2023422日,市自然资源局向李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市自然资罚告土字〔20234号),李某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202354日,市自然资源局向李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自然资罚土字〔20234号)。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昌吉市镇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版)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占地行为作出: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5.85亩(3900平方米)土地至昌吉市镇人民政府;2、对非法占用的5.85亩(39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9500元(壹万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非法占地占用了本应保护的土地和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及时查处,可以更好地向公众传递环保理念和保护公共资源意识,强化法律约束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良好有序的社会市场氛围。引导公众和社会面参与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等积极作用,为保障昌吉市自然资源市场秩序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

    妥善解决此类案件的建议:一是强化土地管理与监管,设立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以及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土地红线制度,防止过度开垦和乱占土地。二是营造良好执法监察环境,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对违法当事人讲解法律、宣传政策,增强当事人懂法守法意识,避免国家自然资源的不必要流失,切实维护自然资源合法利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四、典型意义:

    (一)案例查处后的社会效果

    当事人李某2023516日将非法占用的5.85亩土地退还至昌吉市镇人民政府,于2023518日全额缴纳罚款19500元,在查处到位后,依法依规为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通过该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引导公众和社会面参与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等积极作用,为保障昌吉市自然资源市场秩序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

    (二)案件查处中好的做法。

    当事人认为该地属原有建设用地,是为荒山绿化所建设的看护房屋,建设后补办用地手续,不属于违法建设。经大队普法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通过宣传,当事人认识到了其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并积极主动配合查处,

    (三)查处此类案的要解决的关键点或难点。

    此案件违法当事人主体是个人,其在土地保护法律意识上较为淡薄,面对处罚,容易存在抵触情绪,罚款可能会引起被处罚人的反感和不满,从而触发信访隐患,因此,在查处过程中必须耐心进行普法宣传,注意沟通方式,让其主动意识到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危害,降低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在案件查处到位后,积极协调为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