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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6年6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6-18 11:28:58 来源: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机关备注
1新疆某某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6〕**号非法占地2018年5月至10月,新疆某某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擅自占地修建4座废水池及围栏。经现场勘验,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共计157799平方米(合236.7亩),土地权属为国有,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罚款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57799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对非法占用的157799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57799㎡×5元/㎡=788995元。78.8995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2新疆某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6〕**号非法占地2025年6月至8月,新疆某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庙产业园S327公路北侧,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兵准园区将军庙片区35Kv供电项目变电站。经现场勘验,新疆兵准浩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修建的变电站面积共计1934平方米。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罚款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934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对非法占用的1934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934㎡×100元/㎡=193400元。19.34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3新疆某某某碳素有限公司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6〕**号非法占地2018年8月至10月,新疆某某某碳素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擅自占地修建1座废水池及围栏。经现场勘验,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共计50924平方米(合76.39亩),土地权属为国有,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罚款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50924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对非法占用的50924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50924㎡×5元/㎡=254620元。25.462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4新疆某某某发电有限公司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6〕**号非法占地新疆某某某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修建的6万立方米蓄水池位于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井产业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2年,从2023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10日止。在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该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要求交回土地并复垦,但该公司拒不归还。经现场勘验,新疆皖能江布发电有限公司修建的6万立方米蓄水池占地面积为15237平方米(合22.86亩),土地权属为国有,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罚款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5237平方米国有土地交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对非法占用的15237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5237㎡×100元/㎡=1523700元。152.37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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