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核结果确认结果
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核结果确认结果 | ||||||||||||
序号 | 审批部门 | 行政审批项目 | 中介服务事项情况 | 审核意见 | 拟处理决定 | |||||||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类别 |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及内容摘要 | 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 | 承担机构性质及与审批部门的关系 | 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部门处理中介服务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 ||||
1 | 国土资源局 | 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 | 采矿权价款评估 | 评估类 |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承担委托费用。 | 经审核予以清理规范 | 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承担委托费用。 |
2 | 国土资源局 | 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评估 |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文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三、(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文件】《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60号)附件二:一、方案编写的资格审查 开采下列矿山、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目录第13项处理决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与勘察设计重复出具评估报告。 | 经审核予以清理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与勘察设计重复出具评估报告。 |
3 | 国土资源局 | 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评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发布)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交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采矿权人采矿时,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建设必要的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治理恢复,终止采矿活动时必须完成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修正本)(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与勘察设计重复出具评估报告。 | 经审核予以清理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与勘察设计重复出具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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