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9/2019-000023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30 |
| 文 号: | 昌州自然资党发[2019]4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党组议事规则》经局党组研究修订,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党组
2019年8月29日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及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党组议事决策的原则是: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区、州党委、自然资源厅党组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包括稳定工作、群众工作、生态文明建设、脱贫攻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
(二)有关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反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业务工作发展规划、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包括年度工作要点、思路,拟提交州党委、政府研究的规划、土地、矿产业务项目、报件以及其他材料;
(五)“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资产购置或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其中“大额”指1万元以上资金);
(六)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安排等事项;
(七)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八)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包括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绩效奖的分配方案,干部职工出疆参加培训学习等;
(十一)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其他党组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提前报党组书记审定,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中涉及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先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向党组书记提出议题建议。业务工作中需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经局长审核同意后向党组书记报告。会议议题经党组书记审定后由组织人事科汇总并提前1至3天印发给党组成员,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牵头做好准备工作。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上会研究。
第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相关议题确定,相关议题结束后列席人员可退场。
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上级党组织、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派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党组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事项负责同志在会议上进行情况汇报、说明,列席人员可以补充。议题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决策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议题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以及其他涉密、敏感事项要严格保密。会议决定或纪要内容按照会议决定的范围和方式传达、宣布,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组织纪律,在传达、宣布前不得擅自向外透漏。
第八条组织人事科负责党组会议会务工作。安排专人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要做好文件起草,按程序审核后报局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作为党组议事决策依据,在会议纪要下发前,各科室不得擅自行文。对会议决定的实施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工作进度提醒和督办。
第九条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或由会议指定的领导、科室(单位)分头落实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党组书记汇报贯彻落实情况。分管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人在执行决定中如发现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党组决定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但在党组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按原决定执行,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条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完成情况与干部考核、评先评优、干部使用等相结合。因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等情况受到批评以及其他处理的,局党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给予取消评优资格、扣发相应绩效考核奖金以及其他惩处。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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