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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昌吉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8 16:08:01 来源: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本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因政府征地失去土地且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八)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脱贫劳动力;

(九)区、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旨在满足公共利益要求,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等特定群体实现就业的非盈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一)社区便民服务岗位。包括: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妇幼保健照护、养老托幼助残、邮件快件收发等辅助性岗位。

(二)城乡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公路建设与养护、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和转运、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生态护林护绿、公共文化设施维护等辅助性岗位。

(三)城乡社会管理岗位。包括:交通值守、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统计调查、残疾人管理服务、儿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网格服务、基层调解等辅助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待遇

(一)对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先发后补、先缴后补”原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按月先行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定期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结合公益性岗位工作实际,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脱贫劳动力,按照“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工作要求,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结合其参保情况,参照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和程序执行。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

对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须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终止合同,并及时报告所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可依据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