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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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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徐海亮(男,汉族,1966年01月出生)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883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3796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920元。上述裁决第三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第一、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有对该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决结果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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