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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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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窦晓萌(身份证号:652323199612060528)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昌州劳人仲字〔2025〕11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该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昌吉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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