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编办统一编码,部门不需填写)
二、适用范围
在木垒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国发[2010]21号《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五、受理机构
木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木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2.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文件;
2、不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要求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申请人直接到木垒县政务大厅一楼食药局窗口填写申请书,对符合要求的材料,窗口出具受理决定书,自受理决定后,局机关指派两名以上监督人员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要求进行现场审核,局领导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后转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十、办理流程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
1.受理
县食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对资料不符合规定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受理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
县食药局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报上级审批,5个工作日给出审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审批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4小时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24小时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24小时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木垒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药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994-4825251
(三)网上咨询
无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木垒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药局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1.单位:0994-4825251
2.木垒县政务中心投诉电话:0994-4827976
(三)网上监督投诉
无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木垒县广场南侧,木垒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10:00-14:00 15:30-19:0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10:00-14:00 16:00-19:30 (夏季)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木垒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2.电话查询
0994-4825251
3.网上查询
无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木垒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2.电话查询
0994-4825251
3.网上查询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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