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 1.公务员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 法规规章 | 处罚依据 | 处理措施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特殊要件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
| 1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有关从业禁止规定行为的 |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清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原系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接收单位 | 逾期不改正 | 较轻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 | ||||||||
| 严重 | 接收单位拒不清退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2.劳动关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③《劳务派遣许可管理办法》(部令19号)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
| 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退还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收取财物时书面承诺全额退还,且每人收取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一般 | 收取财物时书面承诺全额退还,且每人收取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收取财物时未书面承诺全额退还的,或每人收取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3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令 限期退还 | 罚款 | 用人 单位 | 较轻 | 涉及人数4人以下的 | 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涉及人数4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按每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4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人或个人 | 没有违法所得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 | 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可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可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5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有违法所得)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人或个人 | 有违法所得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6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7 |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8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9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10 |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11 |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每名劳动者月均克扣100元以下或克扣总金额5000元以下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每名劳动者月均克扣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或克扣总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严重 | 每名劳动者月均克扣200元以上或克扣总金额10000元以上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12 |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或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下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每人收取金额2000元以上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13 |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不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14 | 用工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15 | 用工单位没有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16 | 用工单位未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没有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17 | 用工单位没有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18 | 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19 |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连续用工而没有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20 |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21 | 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实行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22 | 用人单位阻挠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23 | 派遣单位阻挠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24 | 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25 | 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或者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下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每人收取金额2000元以上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26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且职工名册项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有缺项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且职工名册未包括全部员工的 | 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拒绝报告整改情况,或者职工名册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27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单位 | 轻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经指正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 |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单位个人 | 轻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经指正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 29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责令改正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轻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经指正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处5000元以下罚款,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 30 |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的; | 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罚款 |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1 | 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致使集体合同不能依法签订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致使集体合同不能依法签订的; | 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罚款 |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2 | 企业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 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罚款 |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3 |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经职工个人或职工协商代表提出仍不纠正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经职工个人或职工协商代表提出仍不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罚款 |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4 | 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公布集体合同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规定报送、公布集体合同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罚款 |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5 | 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6 | 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7 | 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8 | 企事业单位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9 | 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40 | 企事业单位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 逾期不改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就业管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④《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 ||||||||||
| 41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关闭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或者介绍人数5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介绍人数5人以上30人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或介绍人数30人以上或严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42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职业介绍机构 | 较轻 | 涉及人数5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3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3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43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责令限期退还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较轻 | 向5人以下收取押金,或者每人收取200元以下 | 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向5人以上10人以下收取押金,或每人收取金额200元以上500以下 | 按每收取一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向10人以上收取押金,或每人收取500元以上 | 按每收取一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44 |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回,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追回 | 罚款 | 单位、职业中介、职业培训机构 | 较轻 | 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 | 处骗取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45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职业介绍机构 | 较轻 | 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3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涉及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5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46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7 | 用人单位以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2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2人以上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5人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8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9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录用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录用,涉及2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0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较轻 |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或未明示监督电话的 | 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都未明示的 | 可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或经处理后再次违法的 | 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1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较轻 | 缺台帐1项内容 | 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缺台账2项以上内容 | 可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建立服务台帐 | 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2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较轻 | 中介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3人次以下的 | 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中介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 可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中介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5人次以上的 | 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3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发布就业歧视信息数量裁量处罚额度 | 发布就业歧视信息3条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发布就业歧视信息3条次以上5条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发布就业歧视信息5条次以上的,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还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执照 | ||||||||
| 54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介绍无合法证件人数裁量处罚额度 | 涉及3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涉及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涉及5人次以上的,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还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55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介绍人数裁量处罚额度 | 涉及3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涉及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涉及5人次以上的,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还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56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介绍人数裁量处罚额度 | 涉及3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涉及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涉及5人次以上的,或者以暴力方式进行中介的,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还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57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介绍人数裁量处罚额度 | 涉及3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涉及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涉及5人次以上的,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还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58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涉及3人以下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 | 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涉及5人以上 | 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9 |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警告、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3人以下,未发生安全事故,且认识错误,承诺当即整改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一般 |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3人以上5人以下,未发生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5人以上,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0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仿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和许可证书的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仿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和许可证书的,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 | 用人单位、外国人 | 较轻 | 涉及证书数量3本以下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涉及证书数量为3本以上5本以下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0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涉及证书数量5本以上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4.职业技能培训: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④《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 | ||||||||||
| 61 | 民办培训学校(机构)擅自分立、合并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初次违反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或者整改不到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 严重 | 擅自分立、合并过程中学校未进行财务清算,未妥善安置学生的,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62 | 民办培训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警告 | ||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达不到改变后设立条件、设置标准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63 |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较轻 | 立即改正,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 | ||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涉及5人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64 | 民办培训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警告 | ||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涉及5人次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65 |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严重 | 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66 | 民办培训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67 | 民办培训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2次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68 | 民办培训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或者整改不到位,社会影响不大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抽逃挪用,或者抽逃挪用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终止办学后给学生造成损害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69 | 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一般 | 情节不严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0 |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一般 | 情节不严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1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一般 | 情节不严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2 |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一般 | 情节不严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3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严重 |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4 | 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或者整改不到位,社会影响不大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5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一般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不严重的 | 警告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6 |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一般 | 情节不严重的 | 警告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7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一般 | 情节不严重的 | 警告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8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一般 | 情节不严重的 | 警告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9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培训学校 | 严重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80 |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培训学校 | 一般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不严重的 | 警告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或2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81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培训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取缔、责令退还费用 | 罚款 | 民办培训学校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4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下的 |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许可证 |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许可证 | ||||||||
| 82 | 中外合作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责令退还费用 | 罚款 | 中外合作培训学校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4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止招生,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拒不停止招生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招生,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
| 83 | 中外合作培训机构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中外合作培训学校 | 逾期不改的 | 较轻 | 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20万元以下的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84 | 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责令整顿、公告 | 罚款 | 中外合作培训学校 | 逾期不改的 | 一般 | 情节不严重的 | 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 |
| 严重 | 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 85 | 中外合作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退还费用 | 罚款 | 中外合作培训学校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 86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退还学生费用 | 罚款 | 中国教育机构 | 较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学生5人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学生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87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退还学生费用 | 罚款 | 中国教育机构 | 较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学生5人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学生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总额3万元以下 | ||||||||
| 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学生10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总额3万元以下 | ||||||||
| 5.社会保险: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③《工伤保险条例》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
| 88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的 | 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的 | 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89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罚款 | 用人单位 | 逾期仍不缴纳的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的 |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1倍罚款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的 |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90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责令退回 | 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 较轻 | 骗取社保金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 一般 | 骗取社保金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 严重 | 骗取社保金2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 91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退回 | 罚款 | 用人 单位或者个人 | 较轻 | 骗取社保待遇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骗取社保待遇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骗取社保待遇2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92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退还 | 罚款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下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000元以上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93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 罚款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 较轻 |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未造成基金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未主动配合调查并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4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 较轻 |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未造成基金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未主动配合调查并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5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 较轻 | 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收受当事人财物3000元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6 |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参加 | 罚款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 逾期仍不缴纳的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的 |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一倍罚款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以上的 |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的 |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97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 单位 | 较轻 | 拒不协助,情节较轻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妨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调查权限的 | 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恶意阻挠,有暴力、威胁等行为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8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的,或者应缴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或者应缴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的,或者应缴金额2万元以上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99 | 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的,或者欠缴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或者欠缴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的,或者欠缴金额2万元以上 |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0 | 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罚款 | 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 迟延缴纳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的,或者欠缴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或者欠缴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的,或者欠缴金额2万元以上 |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1 | 缴费单位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罚款 | 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 迟延缴纳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10日以下的,或者欠缴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或者欠缴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的,或者欠缴金额2万元以上 |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2 | 缴费单位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罚款 | 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 迟延缴纳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的,或者欠缴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或者欠缴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的,或者欠缴金额2万元以上 |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3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警告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变造登记证其他事项,在检查前已主动改正的 | 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变造登记证其他事项,变造参报人数、验证记录 | 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伪造登记证 | 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4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警告 罚款 | 缴费单位 | 较轻 | 涉及职工3人以下的 | 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涉及职工3人以上5人以下的 | 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涉及职工5人以上的 | 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5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警告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1年未公布的 | 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连续2年未公布的 | 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连续3年以上未公布的 | 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6 | 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 警告、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等情形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两次以上的;2.人社行政部门下达询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接受询问的;3.阻止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4.其他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较重的违法情形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同时具有上述2种以上情形的,或者以威胁、暴力、谩骂等方式抗拒、阻止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 警告,并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7 |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警告 罚款 | 缴费单位 | 较轻 |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隐瞒事实真相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具有谎报瞒报、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这3种违法行为中任意1种的情形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同时具有谎报瞒报、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这3种违法行为中任意2种以上情形 | 警告,并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8 | 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 警告 罚款 | 缴费单位 | 较轻 |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缺1种资料的,或者涉及职工3人以下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缺2种资料的,或者涉及职工3人以上5人以下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缺3种以上资料的,或者拒绝提供全部资料的,或者涉及职工5人以上的 | 警告,并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9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 警告、罚款 | 缴费单位 | 较轻 | 不按规定的时间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不按规定的时间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正常程序,但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被处理后仍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的,或者 造成举报、投诉案件无法处理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0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 警告、罚款 | 缴费单位 | 较轻 |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经催促后全部执行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过规定的时间,执行部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过规定的时间,经催促后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或者被处理后仍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或者造成举报、投诉案件无法处理的;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1 | 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 警告、罚款 | 缴费单位 | 较轻 | 威胁、侮辱、谩骂举报人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以降低待遇、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以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2 |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逾期不改的 | 较轻 |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经催促后执行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超过规定的时间,告知部分职工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过规定的时间,经催促后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或者被处理后仍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或者造成举报、投诉案件无法处理的;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3 |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责令退回 | 罚款 | 个人 | 较轻 | 隐瞒,获得基金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隐瞒,获得基金先行支付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隐瞒,获得基金先行支付2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114 |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 经办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5 |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主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主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主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16 |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 警告、罚款 | 直接责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 较轻 | 未造成基金损失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下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并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6.劳动保障监察: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 ||||||||||
| 117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上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上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下的,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10天以下的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超过5人以上,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30天以上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8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下的,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3天次以下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3天次以上5天次以下的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5人以上的,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5天次以上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9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下的,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3天次以下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3天次以上5天次以下的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5人以上的,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5天次以上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0 |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 |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下,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者每个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累计5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5人以上的,或者每个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0小时以上的,或者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1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少于98天的 |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下,或者比法定产假少10天以下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3人以上至5人以下,或者比法定产假少10天以上20天以下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5人以上,或者比法定产假少20天以上的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2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受侵害的女职工者人数3人以下的,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5天次以下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5天次以上10天次以下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超过5人的,或者女职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20天以上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3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受侵害的未成年工人数3人以下,或者未成年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10天以下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满3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者未成年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或者未成年工累计从事禁忌劳动20天以上的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4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下的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5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责令改正 | 警告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受侵害的职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下,或者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 | 按每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的职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30%以下的,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 | 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受侵害的职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60小时的 | 每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6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 |
| 一般 |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 | ||||||||
| 严重 |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 ||||||||
| 127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活动的;(二)提供虚假信息的;(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七)涂改、转让许可证件的。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擅自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伪造、仿制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较轻 | 涉及人数5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3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涉及人数3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128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 单位 | 较轻 | 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等情形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两次以上的;2.人社行政部门下达询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接受询问的;3.阻止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4.其他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较重的违法情形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同时具有上述2种以上情形的,或者以威胁、暴力、谩骂等方式抗拒、阻止人社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9 | 用人单位不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 单位 | 较轻 | 不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没有隐瞒违法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具有隐瞒违法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这3种违法行为中任意1种情形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同时具有不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这4种违法行为中任意2种以上情形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30 | 用人单位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 单位 | 较轻 | 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有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从轻减轻情形之一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有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情节不严重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从重情形之一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31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较轻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不超过5人的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超过10人的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32 | 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退还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较轻 | 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 ||
| 一般 | 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
| 严重 | 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 | 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 ||||||||
| 备注:以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较轻”、“一般”、“严重”阶次中的裁量情节没有穷尽所有情形,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可以结合具体情节,依据《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确定裁量阶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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