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精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昌吉州(以下简称“我州”)产业用工特点与劳务派遣市场实际,现就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工市场秩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望各劳务派遣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强化资质管理,筑牢合法经营根基
(一)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须先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得通过垫资、借贷等方式虚报注册资本,且注册后不得抽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须与工商登记住所一致,具备独立办公区域;建立涵盖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休息休假等内容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三)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经营情况报告;逾期未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须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重新申请许可;若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优化用工服务,保障劳动者核心权益
(一)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合同中需明确岗位性质、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类型及缴费基数、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名称等核心内容。严禁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可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劳务派遣单位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时长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违规解除的需依法支付赔偿金,且不得借“派遣到期”为由随意终止合同。
(三)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且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因用工单位未付款而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具体方式为:1.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按需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岗,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员,接到劳动者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调解不成的,需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不得阻挠、压制劳动者维权行为。
三、严格监督履行,主动配合监管工作
(一)每年3月31日前,须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报告需包含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的资料。所有资料数据须真实、准确。
(二)按照人社部《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价结果,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三)须建立管理台账,包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台账保存期不少于3年(劳动者离职后仍需保存2年)。
(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需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提供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核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需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的将从重处罚。
四、明确责任警示,坚守合规经营底线
(一)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二)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任何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申请流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未依法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需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望各劳务派遣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我州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助力本地用工环境稳定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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