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所属各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53号)要求,现将昌吉州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要根据昌吉州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县(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制订发布县(市)的工资指导线。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发布的有关文件资料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各县(市)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71号)要求执行。
三、各县(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工作,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切实发挥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5日
昌吉州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昌吉州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为加强对企业的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结合实际,制订昌吉州2018年工资指导线。
一、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7%。
(二)企业工资增长上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0%。
(二)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3%。二、确定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依据
(一)2017年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全年实际地区生产总值(GDP)1220亿元,同比增长
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00亿元,比上年增长20%。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6.1亿元,比上年增长9.1%。
3.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6 %。
4.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0201元,同比增长8.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16元,同比增长5.3%。
5.全年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8853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2%,
(二)2018年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5%左右。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左右。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
4.城镇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控制在3%以内。
5.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8%左右。
6.新增城镇就业 2.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3.5 %以内。
三、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意见
(一)自治州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7%。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合理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二)自治州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0%。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应在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
(三)自治州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3%。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按下线增长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严重亏损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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