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7/2016-00002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6-09-30 |
文 号: | 昌州人社发〔2016〕10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所属各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87号)要求,现将昌吉州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要根据昌吉州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县(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制订发布县(市)的工资指导线。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发布的有关文件资料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71号)要求执行。
三、各县(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工作,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切实发挥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9日
昌吉州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昌吉州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为加强对企业的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结合实际,制订昌吉州2016年工资指导线。
一、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8%。
(二)企业工资增长上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0.5%。
(二)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3%。二、确定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依据
(一)2015年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全年实际地区生产总值(GDP)1140亿元,同比增长
1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402.5亿元,比上年增长11.3%。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6.4亿元,比上年增长11%。
3.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1.4 %。
4.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856元,比上年增长
11%;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33元,增长5.5%。
5.全年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1 %以内。
(二)2016年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
4.城镇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控制在3%。
5.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幅不低于生产总值增幅。
6.新增城镇就业 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3.5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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