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
昌州人社发〔2015〕55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援助金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作用,对《昌吉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州财政局
2015年5月6日
昌吉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的意见》(新财社〔2014〕176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的相关规定,修订《昌吉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按当地城镇人口数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建
立社区就业援助金,并于年初一次性拨付到街道或乡镇;社区就业援助金主要用于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时的启动资金补贴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开办的集中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便民服务网点项目,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三条 就业援助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账目公开,封闭运行,建立健全资金台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时的启动资
金补贴标准控制在1000元至5000元之内,且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其中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的使用不得超过当年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金的5%,所需费用必须是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实际费用。
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开办的集中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便民服务网点项目补贴标准控制在每个网点最多不超过8万元,吸纳“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微利项目的范围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立的其他微利项目。
灵活就业的范围包括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布、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庭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如下: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人;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昌吉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八条 就业援助金应优先保障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时的启动资金补贴,剩余资金可用于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开办的集中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便民服务网点项目补贴。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启动资金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户籍关系凭证;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凭证;
(五)创业计划书;
(六)《社区就业援助金申领审批表》(附件1);
(七)县(市)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做好本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启动资金补贴的排查、初审和创业培训组织工作。社区在接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社区进行3天的公示后上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和发放启动资金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党政集体在审核项目时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创业计划书及县市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并将集体研究决定上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方可支付就业援助金。
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由社区申请,街道(乡镇)按季度汇总上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支付使用。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开办的集中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便民服务网点项目,由街道(乡镇)、社区根据辖区内居民生活需求及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确定具体服务网点项目,并就项目经营范围、选址、拟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市场潜力等内容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连同就业援助金项目审批表(附件2)一并逐级上报审批。社区项目报街道审核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审批合格的项目报当地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街道项目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审批合格的项目报当地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及社会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实效性。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社区就业援助金申领审批表
2、就业援助金项目申请表
抄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8日印发
社区就业援助金申领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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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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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族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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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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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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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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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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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 人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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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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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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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援助金 原因 |
1、 微利项目 2、 灵活就业 |
申请援助 金额度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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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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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经办人签字: 社区负责人签字:
建议拨付 元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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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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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经办人签字: 街道负责人签字:
同意拨付 元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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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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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注:此表一式四份,社区、街道(乡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此表由各县市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就业援助金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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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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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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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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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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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吸纳就业 困难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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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援助金额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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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审批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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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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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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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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