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社〔2018〕2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印发<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促进就业文件规定,我们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完善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阿不都热依木江·普拉提 0991-283713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马建云 0991-3689675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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