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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08-15 16:57:0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3/2015-000026 信息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3-08-15
文  号: 昌州党组〔2013〕8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自治州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党工委,新疆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州党委各部、委、办、局,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州直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自治州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州组织、人社部门反映。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组织部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4

自治州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州党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党办〔2013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引进人才,是指符合自治州年度紧缺人才需求指导目录以及《暂行办法》第五、六、七条确定的范围、条件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具体审定拟引进人选,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以下简称“州人才办”)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受理拟引进人选申报材料,协调办理引进手续,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建立人才信息库,实施评审、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和需求,定期编制和发布自治州紧缺人才需求指导目录。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协调落实人才引进后各项保障措施,定期对引进人才实施考核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定期对引进人才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引进程序

第八条人才引进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需求,物色人选

单位依据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紧缺人才需求指导目录,结合工作需求确定引进计划,并与高校、人力资源市场、猎头公司等机构联系,或委托州人民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组团招聘。单位确定拟引进人选后,将考察材料、《昌吉州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资格认定表》,与拟引进人选提供的材料一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材料报州人才办。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

(二)认定资格,下达批复

1、评审。州人才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拟引进人选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并确定通过评审人选的人才层次。对拟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也可委托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其技能水平进行测评。拟引进人选须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近期(三个月内)体检表,以及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2、报批。州人才办将评审结果报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公示。对审批通过的拟引进人才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人才办下达批复。

(三)签订合同,颁发证书

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州人才办为引进人才发放《引进人才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作为引进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九条引进人才在我州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科技进步奖项的,根据获奖级别、等次给予科研补助。具体标准为:国家级奖项8-10万元,自治区级奖项5-8万元,自治州级奖项3-5万元。

第十条通过刚性方式引进的人才,按以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引进到企业的,双方协议确定相关待遇。

(二)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月享受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暂行办法》中第一层次人才160平米,第二层次人才140平米,第三层次人才120平米,第四层次人才110平米,第五层次人才105平米,第六层次人才100平米。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按一方享受最高标准执行;单位提供免费住房的,不享受租房补贴。

(三)引进人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引进人才低职高聘。

(四)引进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根据本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对其身份、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工龄等进行审核,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报州组织、人社部门认定后,由州人民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档案,并实行人事代理。引进人才原单位同意将档案转来我州后,新建档案中在我州工作经历部分与原档案相应内容合并,其他部分收回处理。引进人才离开我州时,由州人民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五)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愿意落户的,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暂不迁入户口的,凭《工作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六)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在职的,原则上按原工作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对口安置;配偶、子女原来没有工作要求安排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未成年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凭《工作证》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就学。

(七)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引进人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来我州探亲,探亲旅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八)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凭《工作证》到州人民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通过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除享受《暂行办法》中的相关待遇外,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在自治州博士后工作站服务期满的博士,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州工作的,视情况享受《暂行办法》中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报州人才办备案。通过刚性方式引进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对引进人才实行考核管理,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签服务协议、续聘职务、享受待遇、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对刚性方式引进的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

(一)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州人才办备案。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服务协议(合同);考核不合格的,报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收回《工作证》,提前解除服务协议(合同)。

(二)期满考核由州人才办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续签服务协议(合同);考核优秀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依据服务协议(合同)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如提出终止协议(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收回《工作证》,办理解除协议(合同)等手续。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在协议(合同)期内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协议或有学术不端、触犯刑律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州人才办核实、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收回《工作证》,终止协议(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可向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按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3年内取消设置引进人才岗位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由州党委组织部管理,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人才的租房补贴、生活津贴、购房补贴、科研资助、成果转化奖励、新建博士后工作站启动经费及进站博士生活资助、优秀人才奖励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用人单位提交经费申请报告,经州人才办审核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

(二)州人才办依据《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将引进人才的生活津贴、租房补贴按月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月拨付到个人账户。

(三)引进人才及团队的成果转化奖励、科研补助、生活资助等经费,由州人才办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个人。

(四)引进到企业的人才,服务期满5年并在我州落户购房的,凭服务协议、企业工资表和购房合同等材料,由州人才办将一次性住房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本人。

(五)每年年底前,用人单位应向州人才办报送专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和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单独设立引进人才资助经费账目。州人才办将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州党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