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行政执法权限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75项、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行政审核权限的通知》(新司通〔2013〕47号)
收费依据:无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收费依据:无
二、行政处罚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九)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六)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七)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八)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三、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类别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1 | 部门规章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司法部 | 1991.9.20 |
2 | 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0.3.31 |
3 | 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0.3.31 |
4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7.1 |
5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行政审核权限的通知 | 司法厅 | 201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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