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33/2022-00001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16 |
文 号: | 昌州司办〔2022〕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任务清单》的通知 |
各县(市)司法局,各公证机构:
现将《昌吉州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任务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州司法局
2022年2月14日
昌吉州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司通〔2021〕59号),结合昌吉州公证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任务清单。力争到2022年底,全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执业规范、充满活力,领域广泛拓展、服务高质高效。到2025年底,以县域为重点的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一、加强党的领导
(一)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
1.严格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党的领导 提高公证和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司通〔2021〕19号)文件要求,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各县市司法局要对照《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指导公证机构党支部规范化建设。
2.建立党支部的公证处要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发展改革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党支部全面参与业务发展、队伍建设、收入分配、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公证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结果上报上级党组织,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3.建立党支部的公证处,党支部书记全面主持党支部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参与公证处主任办公会议、处务会议等。
(二)加强公证行业党建工作。
4.强化司法局党组对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昌吉市庭州公证处党支部要坚持每月参加州司法局机关党委会。其他公证处党员要严格按照所在司法局机关党支部要求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学习、志愿服务等组织活动。
5.要进一步健全各公证机构基层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证机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对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公证机构,要确保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全覆盖。
6.优化组织设置,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公证机构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严格落实“四同步”党建工作要求。
7.要加大培养发展党员力度,严格按照党员发展程序,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在骨干公证人员和公证管理决策层中发展党员,把党员公证人员培养成机构业务骨干和管理者。
二、坚持公证公益属性
(三)均衡配置服务资源。
8.2022年底,阜康市、奇台县、吉木萨尔县要解决公证处“一人处”问题。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证体制改革任务切实提高公证法律服务能力的通知》(新司通〔2021〕2号)文件要求,2022年底公证机构仍为“一人处”的,按照《公证法》第八条规定,将不予年度考核公告。
9.对照《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不断壮大发展公证员队伍。昌吉市庭州公证处、昌吉市公证处带头培养公证员,制定详实的公证员培养发展计划,稳定公证员队伍,确保每两年新发展1名公证员。到2025年底,力争全州每十万人拥有1.5名公证员。
10.木垒县司法局要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木垒县公证处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力争于2022年底前木垒县公证处实行差额拨款,恢复正常执业。
11.落实《昌吉州公证机构结对帮扶工作办法》,昌吉市庭州公证处帮扶吉木萨尔县公证处、奇台县公证处;昌吉市公证处帮扶阜康市公证处、呼图壁县公证处。要加强对被帮扶公证机构办证质量、风险防范、档案管理、人才培养、内部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帮扶,切实解决“一人处”的问题。
12.各县市司法局要支持公证机构采用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咨询和办证服务。
(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13.各县市司法局要协调推动完善政府购买公证公益服务机制,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乡村振兴、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
14.各县市司法局要加强公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推动公证机构积极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全区司法鉴定 公证与法律援助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新司通[2021]52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减免公证费。
15.各公证处对于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提供上门服务。
16.严格落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有关要求,原则上每个公证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2场公益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每名公证员每年开展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五)强化便民利民。
17.认真落实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公证一次性告知内容概要>的通知》(司公通[2021]16号)文件要求,公证机构一次性明确告知申办公证所需材料及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
18.严格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新司通[2021]33号)文件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能够运用信息手段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实的公证事项,以及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事项,大幅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时限。
(六)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19.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20.各县市司法局要督促公证机构于2022年3月1日前在统计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收费公示,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政策依据、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
三、推进公证机构分类改革
(七)严格落实公证机构有关改革政策。
21.按照《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党委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司通[2018]70号)文件相关政策要求,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各项改革举措,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标准,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实际推进企业化财务管理。
(八)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发展。
22.根据司法部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具备相关条件的事业体制公证处按程序转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经自治区司法厅同意,争取昌吉市庭州公证处和昌吉市公证处按程序转为合作制公证机构。
(九)完善公证机构保障机制。
23.正常执业的公证机构每年计提事业发展基金和公共积累等各项基金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党委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司通[2018]70号)要求执行。坚决防止将公证业务收入“吃光花光”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规范公证机构内部管理
(十)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24.进一步细化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明确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上限。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内部分配,多劳多得,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各县市司法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个人创收增长幅度大的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负责人规定年收入上限。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公证机构,如昌吉市庭州公证处、昌吉市公证处负责人可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或者年薪制。
25.2022年3月底前,各县市司法局要完成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报当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公证机构根据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完成内部绩效分配方案,并向所在地司法局备案。
(十一)加强公证机构财务监督管理。
26.自2022年起,各公证机构每年自行开展1次审计工作,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当地司法局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各县市司法局要依法依规对本地公证机构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按规定认真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27.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的购买和租赁等重大财务支出应当经过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防止办公场所租赁的随意性、违规性,坚决杜绝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各县市司法局要在2022年2月底前完成公证机构办公场所不动产权属和租赁合同查验,并逐级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28.各县市司法局、各公证处要严格执行州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昌州司办[2018]5号)文件要求,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十二)规范负责人推选核准。
29.加强公证机构班子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从在编或聘用制执业公证员中推选产生公证机构主任和副主任。落实公证机构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用人自主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开招聘有关政策,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
30.严格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实行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负责人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司法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31.各县市司法局要于每年3月1日前排查公证处负责人任期情况,对任期届满的,应当按规定指导任期届满的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换届推选,杜绝公证机构负责人终身制、长期制。
五、扩大服务区域和领域
(十三)进一步放宽执业区域。
32.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类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工作方案》(新司通〔2021〕51号),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放开至自治区级行政区域。
33.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地(州、市)的辖区。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
34.逐步推动条件成熟的公证处实现“跨省通办”,推进具备相关部门信息和数据共享支撑的公证事项实行网上“跨省通办”,不受执业区域限制和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十四)积极拓展创新业务领域。
35.巩固发展传统业务领域,研发新的业务增长点。进一步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保障“三农”、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保护、司法辅助事务、家庭事务、竞技体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领域的实践。
36.充分利用公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发挥公证机构、公证员首创精神,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和项目。
六、强化从严监督管理
(十五)健全从严监管制度规定。
37.根据司法部、司法厅统一部署,开展稽查工作试点,依法对公证机构的资质条件、公证档案、会计账册等进行核查。
38.落实全国公证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业务申请,按照统一规范的规则赋予案件编号。严格落实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工作机制。各县市司法局要将此项公证纳入公证质量检查内容。
39.严格按照《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规范投诉处理流程,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线索。各县市司法局要于每年1月10日前按年度将上一年度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州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由州司法局汇总统一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40.各县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的常态化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公证业务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十六)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1.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公证从业人员触碰执业底线情形“零容忍”,发现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出具假证、错证的,一律从严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教育整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定期通报、曝光公证执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42.各县市司法局要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执行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高于收费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43.各县市司法局要负责每三年开展一次对公证机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情况的审计监督,2022年底前要完成首次(2020-2022年度)审计工作。对昌吉市庭州公证处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州司法局负责开展。
七、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十七)强化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
44.司法局要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负责加强党建、推进改革、制定政策、强化监管、发展队伍等。自治区公证协会昌吉州联络处依法依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业务指导、拓展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行业惩戒、维护合法权益、理论研究和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八)完善“两结合”管理工作机制。
45.坚持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协会“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定位,发挥“两结合”管理体制特色优势,有效发挥州联络处作用,加强昌吉州公证行业自律管理。
(十九)推进信息化建设。
46.加强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合作,拓展在线办理公证业务范围。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公证业务,尽快实现全程在线受理、办理。
(二十)建设高素质公证员队伍。
47.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鼓励符合要求的公证员申报职称。
48.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提高公证从业人员待遇和职业荣誉感,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公证行业。
49.各县市司法局、各公证机构要严格落实《昌吉州公证机构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规范申请公证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完善登记、培训管理、考核监督。
50.各县市司法局要积极对接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有效落实公证调查核实权,对公证员依法调查核实工作予以支持。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县市党委、政府、政法委的支持,加强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任务、时限完成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对各县市、各公证处的年度考核。州司法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司法局、各公证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通过督查传导压力、破除阻力、落实责任,推进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三)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宣传公证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公证工作社会影响力,在全社会树立公证行业公道正派、客观公正、诚信规范、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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