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州级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为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州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向州司法局提交行政复议材料(地址: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人防大厦7楼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咨询电话:0994-2340626)。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相关事项,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自行发布通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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