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7/2019-000129 | 信息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1 |
文 号: | 新财监〔2018〕6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8〕11号),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8年8月6日至8月14日,对你所内部管理、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以及2017年度执业质量、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现将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评估报告撰写不规范
1.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标题内容包括:“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简介;…;四、关于价值类型的说明;…;六、评估假设与原则;…;九、评估过程;…”,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要求不符。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五)评估基准日;(六)评估依据;(七)评估方法;(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九)评估假设;(十)评估结论;(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十三)评估报告日;(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的规定。
2.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报告正文第13页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格式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定不符。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等类别和项目”的规定。
(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不清晰、不唯一
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报告中评估目的表述为“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次评估目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对拟转让、拍卖的指定车辆资产进行评估,为评估范围内资产的后续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转让和拍卖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涉及的程序不同,不能作为同一目的表述。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的规定。
(三)资产评估报告中引用的法律依据错误或已作废
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评估报告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第1-12条实际为准则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第14条已作废失效。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的规定。
(四)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定估算方法与选定的价值类型不相符
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而在计算公式中又表述为:车辆评估值=[车辆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额]×(1-变现折扣系数)。市场价值应不考虑快速变现等因素,评定估算方法与选定的价值类型不相符。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面临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者评估对象具有潜在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情况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的规定。
(五)评估报告未说明所选用评估方法的理由、未做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评估报告未说明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未做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的规定。
(六)评估报告中存在前后数据不一致、计算错误、概念混淆的问题
1.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报告正文第13页,评估结论中表述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账面原值数据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车辆评估申报表》数据不一致。
2.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中评估说明的第15页成新率为21%,第16页变现率为60%,评估价值计算时采用的成新率为14%,变现率为20%,计算过程中前后采用的数据不一致,且存在计算错误。
3.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评估报告中对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的描述错误、概念混淆。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的规定。
二、管理类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
管理类工作底稿内容缺失,内部监督、质量控制不到位
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在编制评估报告管理类底稿时没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没有资产评估计划、没有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没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十条“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二)业务约定书;(三)评估计划;(四)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五)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三、操作类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底稿中存在计算错误
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中车辆重置成本和评估单价计算错误。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的规定。
(二)评估底稿中相关参数无估算分析过程
2017年2月27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对车辆的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无估算分析过程。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三)了解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可能引起机器设备贬值的各种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合理估算各种贬值”、《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十一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的规定。
四、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
1.2017年度“工资、社保、工会经费”的计提与发放均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上述问题违反《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的规定。
2.2017年度“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计提与缴纳未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上述问题违反《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3.2017年度“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未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上述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的规定。
4.“其它长期负债-事业发展金”余额未按规定转入“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上述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四、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规定2.‘事业发展基金’和‘合伙人共同基金’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的规定。
5.2017年度未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金,共计25042.2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的规定。
6.2017年9月9#凭证,“应收款项”所列11家单位客户,缴款为现金缴款,未按规定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上述问题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
7.会计凭证附件不全,2017年3月6#凭证,报销差旅费154元,后附件为火车票1张,未附差旅费报销单等;2017年9月12#凭证,报销车辆费1,584元,后附件为普通发票,未附车辆维修结算清单等。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8.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2017年度账面“营业外收入”科目金额42,700元,实际为收回2016年度支付个人的劳务费,应冲销2017年度“营业成本-劳务费”;2017年度账面“营业外支出”科目金额325,000元,实际为退还2016年度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案件评估费,应冲销2017年“营业收入-评估收入”。
上述问题违反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一条“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
五、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及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截止2018年8月14日,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在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不规范
1.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执业道德准则》,内容套用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规范,制度制定不规范、不严谨。
2.新疆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内容套用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规范,制度制定不规范、不严谨。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六、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所列事项,你所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公司拟转让车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公正评报字〔2017〕第001号)管理类工作底稿内容缺失,内部监督、质量控制不到位、2017年度未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金、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不规范等问题。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所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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