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7/2017-000241 | 信息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09 |
文 号: | 昌州财购〔2017〕0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惠安县明达鑫石材雕刻有限公司
法人:黄明亮:惠安县明达鑫石材雕刻有限公司总经理
授权委托人:高贤国
地址:福建省惠安县嵩武镇赤湖林场工业园
当事人: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
法人:梁世昌: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授权委托人:胡小玲
地址:福建省惠安县嵩武镇霞西工业园
当事人:福建惠安县日明达石业有限公司
法人:王明海:福建惠安县日明达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授权委托人:王建强:福建惠安县日明达石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地址:福建省惠安县嵩武镇前安工业园
一、基本情况说明
惠安县明达鑫石材雕刻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日明达石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参加《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4孝浮雕文化建设项目》(文件编号:CJZFCC-JZ-2017-006) 投标,依据《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4孝浮雕文化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一章第1条第6页:“投标时提交所投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缺项则视为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的资质要求。三家企业分别提供惠安县明达鑫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NO:TJ【2016】0231号)、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NO:TJ【2016】0231号);福建惠安县日明达石业有限公司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NO:TJ【2016】0231号)。
二、存在违规问题
依据《专家评审报告》:“因三家投标企业出具的检验报告造价,建议废标”的结论。经昌吉州财政局向福建省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函询《对福建省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真实性验证的函》(昌州财购函【2017】07号),福建省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回执《证明》:“经查,这三份与我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相符,且同一编号仅对应一份检验报告”,证明三家参加《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4孝浮雕文化建设项目》投标企业提供惠安县明达鑫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NO:TJ【2016】0231号)、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NO:TJ【2016】0231号);福建惠安县日明达石业有限公司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NO:TJ【2016】0231号),是伪造假《检验报告》。
三、违法行为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经我局研究处罚如下:将惠安县明达鑫石材雕刻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日明达石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满三个日历年度)内禁止参加昌吉州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保证金由昌吉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追缴上缴国库。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你公司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或新疆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昌吉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4孝浮雕文化建设项目〉供应商违规情况的说明》
2、《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4孝浮雕文化建设项目专家评审报告》
3、惠安县明达鑫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NO:TJ【2016】0231号)
4、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NO:TJ【2016】0231号)
5、福建惠安县日明达石业有限公司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NO:TJ【2016】0231号)。
6、福建省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回执《证明》
7、昌吉州财政局《对福建省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检验报告〉真实性验证的函》(昌州财购函【2017】07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17年06月07日
联系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地 址:新疆昌吉建国西路13号
联系人:康克毅 联系电话:0994-2522198(传真)
区 码:0994 邮 编: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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