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公告解读
一、相关税种
增值税
二、面向对象
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民用喷气式飞机的纳税人
三、适用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四、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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