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和自治区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工作的要求,切实抓好非法集资源头防控、抓早打小,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多渠道搜集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特制定昌吉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如下。
一、举报重点
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宣传高收益、高回报、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举报途径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州、县市(园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昌吉州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县市、相关部门举报:
1.通过拨打各县市、园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进行举报;
2.来信至昌吉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县市、园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
3.直接到昌吉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县、市园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来人来访举报;
4.通过非法集资举报平台进行举报(输入举报人姓名、居住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举报事项、证据);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权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人信息不泄露,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三、举报材料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奖励条件
(一)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举报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昌吉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在核查举报线索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3.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一次性奖励。
4.提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方面的线索,有非法集资风险,经查证有明示或暗示无风险、保收益等误导性投资、理财宣传内容,由各级处非办牵头收缴或督促被举报人清理、下架的,奖励100元现金或约相当于此价值的实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2.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3.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4.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5.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6.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本办法由昌吉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昌吉州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昌州处非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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