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7/2018-000125 | 信息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12-13 |
| 文 号: | 昌州财购〔2018〕1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昌吉回族自治州各委、办、局,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园区)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
标准〉的通知》(新财购【2018】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新财购【2018】16号)是全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集中目录范围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统一的唯一的一个标准,而不是参照执行。
二、昌吉回族自治州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牢固树立无采购预算不采购、无采购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采购预算进行采购的理念。
三、昌吉州各级预算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不履行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四、昌吉州各级预算单位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配置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的通知》(新财资管[2015]72号)规定产品,不得超标准采购配置资产。
五、本通知自2019年01月01日起施行,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昌吉回族自治州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昌州财购【2017】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新财购【2018】16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配置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的通知(新财资管【2015】72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18年12月10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昌吉州纪委监委办公室、昌吉州审计局、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局相关科室、存档(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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