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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1 16:51:5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7/2017-000100 信息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昌吉州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7-21
文  号: 昌州财会〔2017〕2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新财会〔201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州财政局。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