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Z027/2017-000100 | 信息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7-21 |
| 文 号: | 昌州财会〔2017〕2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新财会〔201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州财政局。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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