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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8 12:18:4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7/2017-000049 信息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昌吉州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6-28
文  号: 昌州财会〔2017〕1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园区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的通知》(新财会〔2017〕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州财政局。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