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自治州党委各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社会团体,各县(市、园区)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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