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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1 12:45:4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1/2016-000055 信息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6-01-01
文  号: 昌州财库〔2015〕2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

州本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州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资金风险,有效发挥动态监控警示、纠偏和规范的作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现将进一步加强州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功能和作用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是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和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发展要求,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财政资金活动监控为重点、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实时接收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信息,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中付款人名称、金额、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收款人、收款人账号等相关信息的合规性,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

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规则和内容

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中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模块,针对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日常工作流程,设置了监控规则,具体内容是:

1.对违规划转资金情况进行监控。如: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划款、本系统内单位划款等。

2.对不规范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控。如:收款人信息不规范、用途填写不符合要求等。

3.对违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控。如: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用途与经济科目不符。

4.对政府采购方式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控。如:用途存在疑虑、收款人信息存在疑虑等。

5.对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情况进行监控。如:不使用公务卡、公务卡明细不规范、违反公务卡结算目录、不通过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报账等。

6.对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情况进行监控。如:大额提现、高频提现、超比例提现等。

三、财政授权支付划转资金的操作方式

1.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允许划转的资金。预算单位支付个人工资类代扣款、应留单位使用的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补贴、职业年金)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将自动识别为违规数据挂起,预算单位只需在一体化系统中,将该类数据在“用途”栏中简要写明划转原因,点击“提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接收数据,并按功能分类、转款理由等进行审核,通过后,预算单位即可实现该资金正常支付。

2.除制度规定外的其他资金。预算单位在一体化信息系统报送授权支付数据过程中,如遇以上允许划转款项之外,被系统识别为违规的数据,在提交财政部门时,需附纸质划款申请,经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监控岗位人员初审,并报中心领导复审,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向预算单位出具批复函,同时在动态监控系统中,审核通过该款项,预算单位即可实现该资金正常支付。如涉及垫付资金的,须提前履行报备手续,再进行相关数据的提交操作。预算单位在做会计核算时,将批复函作为原始凭证留存。

四、违规事项核查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对于日常监控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问题。

(二)实地核查。财政部门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进行实地核实,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等资料,进一步核实情况。

(三)重点核查。财政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财政监督办公室,按照法定检查程序进一步核查。

五、违规事项处理

(一)财政部门

1.财政部门在监控中发现的预算单位违规向本单位转款、系统内单位划转、收款人信息不规范、用途填写不规范等行为,将不予审核通过。

2.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并要求纠正。

3.财政部门对核查出的问题,要求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4.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依据制度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等处理措施。

(二)预算单位

1.对因操作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预算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

2.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预算单位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相关手续等。

3.对已核实为违规使用资金的事项,预算单位承担所引起的相关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

1.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3.管理和维护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二)预算单位

1.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按照财政部门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3.对财政部门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

4.预算单位须对违规转款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三)代理银行

1.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2.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及时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本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3.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