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7/2017-000170 | 信息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5-11-12 |
| 文 号: | 昌州财企〔2015〕5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为规范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10日
附件:
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14〕53号)及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0〕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本级国资预算”)是指昌吉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国资预算的草案编制、收益收取、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级国资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坚持“单独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的原则。本级国资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本级国资预算支出重点投向关系昌吉州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第五条 纳入本级国资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为昌吉州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即一级企业,以下简称“州级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本级国资预算编制范围,国有独资的社会服务业及市政公用企业暂时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昌吉州财政局为本级国资预算的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为,负责制(修)订本级国资预算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和汇总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昌吉州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本级国资预算执行;提出本级国资预算项目支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本级国资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其他应由预算主管部门行使的职责。
第七条昌吉州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工作职责为,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修)订本级国资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提出该预算单位本级国资预算项目支出意见;配合昌吉州财政局开展所监管企业本级国资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应由预算单位行使的职责。
第八条 州级企业的职责为,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项目决算;负责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昌吉州财政局负责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公开。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公开。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本级国资预算收入包括:
(一)州级企业按规定上交昌吉州财政的利润,收取比例由财政局商国资委后,报经昌吉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州级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州级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州级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本级国资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1.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类项目,是指州级企业战略性兼并重组、股权结构调整、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认购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等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昌吉州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精神,由州级企业负责实施的重大项目。
3.产业升级与发展类项目,是指州级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产学研结合、重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项目。
4.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州级企业改革成本、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划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本级国资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预算收入由昌吉州财政局组织各预算单位根据州级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进行测算;预算支出由昌吉州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和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
第十三条本级国资预算的编制程序为:
(一)昌吉州财政局提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预算草案的总体要求,向预算单位和州级企业布置编报年度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二)预算单位根据昌吉州财政局关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昌吉州财政局。
(三)昌吉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结合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进行统筹平衡后,形成本级国资预算草案报昌吉州人民政府。
(四)本级国资预算草案经昌吉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昌吉州人大财经委备案后,由昌吉州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昌吉州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批复州级企业,同时抄送昌吉州财政局。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本级国资预算收入由昌吉州财政局收取,各预算单位组织上交,州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昌吉州财政局;本级国资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州级企业根据国家和昌吉州重大政策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对使用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通过预算单位报昌吉州财政局审批;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的,或因收入减少需要调减总支出的,应由昌吉州财政局报昌吉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本级国资预算收入结余,应纳入下一年度本级国资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项目因故终止,当年尚未使用的本级国资预算资金,州级企业应当及时上交昌吉州财政局。
第五章决算编制
第十九条昌吉州财政局向各预算单位和州级企业部署编制本年度本级国资决算草案工作,制发本级国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条州级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项目决算,报预算单位,并抄送昌吉州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州级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项目决算,编制本单位本级国资决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二条昌吉州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编制的本级国资决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国资决算草案报昌吉州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昌吉州财政局应当根据随昌吉州财政总决算一同报经昌吉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国资决算,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根据昌吉州财政局批复本单位的决算,批复州级企业,并抄送昌吉州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昌吉州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对州级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昌吉州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对本级国资预算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本级国资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昌吉州财政局、预算单位、州级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隐瞒、应交未交、拖欠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昌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昌州财企〔201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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