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21/2015-000119 | 信息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5-08-25 |
| 文 号: | 昌州财资管〔2011〕2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州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
为加强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昌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昌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审批表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昌吉州财政局2011年8月2日印发
昌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昌吉州本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及其他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指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调拨、捐赠、转让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和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无偿调拨资产、捐赠按下列权限审批:
1、国有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州财政局备案;需要在不同部门或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的调拨,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
2、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
3、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包括以上报州财政局审批项目)。
4、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只能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二)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等国有资产需有偿转让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2、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办公设备等国有资产,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需有偿转让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
3、国有资产单位价值2万元以下的资产需有偿转让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季度终了15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
(三)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国有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置换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州财政局备案。
2、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或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的置换,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四)报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超过使用年限需报废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
2、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经技术鉴定需报废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
3、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单位价值2万元以下的资产,经技术鉴定需报废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季度终了15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
(五)报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
2、国有资产单位价值2万元以下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季度终了15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
3、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权限,属州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季度终了15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国有资产,申请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州财政局申报报废国有资产的依据。
(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出售、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土地评估结果须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后备案)。
(四)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准后,对国有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捐赠的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州财政局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有偿转让及置换国有资产时,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要报州财政局重新确认。
3、资产报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清理手续,超过报废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4、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一)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的,需提供资料:
1、调出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附件一);
2、能够证明调拨、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需提供
州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会议纪要等;
4、双方草签的资产调拨或捐赠协议;
5、资产接收或捐赠单位同类资产使用情况和需求情况说明;
6、拟调拨、捐赠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8、其他相关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车辆行驶证、照片及车辆定编情况等。
(二)国有资产出售、有偿转让的需提供资料:
1、出售、转让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附件二);
2、能够证明出售、有偿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资产评估报告;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5、其他相关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车辆行驶证、照片及车辆定编情况等;
(三)国有资产置换的需提供资料:
1、置换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附件二);
2、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4、提供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资产评估报告;
5、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需提供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车辆行驶证、照片及车辆定编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需提供资料:
1、资产报废
⑴报废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附件三);
⑵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⑶提供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⑷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⑹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设备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等;
2、资产报损
⑴报损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附件四);
⑵能够证明报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⑶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⑷债权或股权凭证,对方单位情况说明;
⑸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如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
⑹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并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第八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应当调剂使用。闲置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州财政局备案;闲置资产需要在不同部门或不同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第九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
第十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精神,将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原始凭证和依据;也是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单位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批复文件后,在一个月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二条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包括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的临时机构,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全部交回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单位不能自行调剂、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经州财政部门批准核减的呆账损失,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审批表
固 定 资 产 | 固定资产名称 | 处置形式 | 打“√”1、调拨()、2捐赠() 具体原因: | |||
型号与规格 | ||||||
购置年月 | ||||||
数量 | ||||||
单位原值(元) | ||||||
已提折旧(元) | ||||||
评估价值(元) | ||||||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 | ||||||
调出 | 调入 | |||||
移交单位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接收单位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主管单位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主管单位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财政部门意见 | 专管员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处(科、股)长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厅(局)领导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二:
编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印制
资产占有单位申请填报 | ||||||
资产占有 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单位性质 | 主管部门 | |||||
单位地址 | 单位邮编 | |||||
申请 | 资产来源 | 1、财政拨付2、单位合并3、上级拨付4、上级调入5、接受馈赠6、其他来源 | ||||
交易资产 基本 情况 | 资产名称 | 数量 | ||||
规格型号 | 购置时间 | |||||
账面原值 | ||||||
资产类别 | 1、房屋建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其中:车辆() 4、文物陈列品()5、图书()6、其他() | |||||
资产 评估 结果 | 评估价值 | 评估基准日 | 年月日 | |||
评估部门 | 确认部门 | |||||
评估文号 | 核准文号 | |||||
资产 交易 理由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 |||||
资产占有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 ||||||
审查审批意见 | |||||
审 定 结 果 | 经核准进行交 易的资产总额 | 账面原值 | 评估值 | 其他需审定的内容 | |
其中:固定资产 | |||||
其他资产 | |||||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 单位领导签字:(公章)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 |||
财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单位领导签字:(公章)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 |||
附件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固定资产名称 | ||||
型号与规格 | ||||
购置年月 | ||||
数量 | ||||
单位原值(元) | ||||
已提折旧(元) | ||||
评估价值(元) | ||||
报废原因 | ||||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 | ||||
单位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主管单位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财政部门意见 | 专管员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处(科、股)长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厅(局)领导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
注:1.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
固定 资 产 | 固定资产名称 | 其 他 资 产 | 资产名称 | ||||||
型号与规格 | 资产性质 | ||||||||
购置年月 | 账面金额(元) | ||||||||
数量 | 行为发生日期 | ||||||||
单位原值(元) | 报损原因 | ||||||||
已提折旧(元) | 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 ||||||||
评估价值(元) | |||||||||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 | |||||||||
报损原因 | |||||||||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 | |||||||||
单位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主管单位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财政部门意见 | 专管员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处(科、股)长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财政部门领导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
注:1.本表一式两份。
2.资产如属非正常报损,应提供对责任人的处分材料和有关责任人及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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