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调整2016年自治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草案)》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调整2016年自治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原因和依据
2016年12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2016年自治区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新财预〔2016〕155号),调减我州专项债务限额1.6亿元。
二、提请自治州人大批准调整2016年自治州政府债务限额
我州原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8.7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50.93亿元,专项债务限额37.8亿元),根据《关于调整2016年自治区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新财预〔2016〕155号),调减我州专项债务限额1.6亿元,调整后我州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7.1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50.93亿元,专项债务限额36.2亿元)。
按照“风险可控、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为主要因素并统筹考虑自治州投资需求等,自治州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调整为187.13亿元,其中:州本级政府债务限额26.34亿元,各县市政府债务限额160.79亿元。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预算法要求,抓紧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制度措施,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做好债务管理各项工作,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一)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一是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自治州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批准,不得在预算之外举借任何债务,也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偿还不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自治州各级政府要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大批准。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自治州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针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统一报自治区发行一般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针对土地储备、收费公路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报自治区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按照《预算法》、《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4〕82号)要求,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一是加强人大监督。加强自治州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举债的审批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二是加强社会监督。明确各县市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债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加大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举债或担保的,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偿还,并按照《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调整报告,请予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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