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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旅游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 “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发布日期: 2015-06-18 12:43:3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昌州财预〔2015〕46号)有关规定,现将州旅游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旅游行业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结合自治州实际研究拟订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旅游工作。

  2、研究拟订自治州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昌吉州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3、加强自治州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治州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自治州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州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验收工作;负责全州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4、承担经营旅游业务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核和申报自治州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核外商投资旅游建设项目建议书,论证审核自治州级度假区和其他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含旅游宾馆、饭店);负责州县(市)旅游商品设计开发、旅游商业街建设和产品品牌营销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初审和申报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点),受委托组织评定国家A、2A级旅游景区(点);负责组织自治州申请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和推荐,受委托组织评定和管理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宾馆饭店;负责组织评审3S(含3S以下)级旅游滑雪场;负责组织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农家乐的等级评定以及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初评与推荐工作。

  6、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7、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及评先创优工作;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

  8、管理旅游涉外事务;组织全州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州内旅游行业派驻境外机构的上报管理事宜。

  9、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旅游局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管理、后勤服务接待、信息、史志、保密、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自治州旅游系统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自治州旅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访工作、纠风工作。承担自治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规划法制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旅游行业政策、法规、标准、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人才规划;负责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引导旅游业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研究自治州旅游业发展战略及运行中的问题,拟订旅游业政策和实施措施;负责起草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年度计划、重要文件和报告;指导和协调旅游业体制改革和旅游业法制建设;负责旅游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研究州内外旅游业重要信息;负责普法教育工作;指导自治州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农家乐的等级评定;负责组织初评和推荐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负责组织评审3S(含3S以下)级旅游滑雪场,负责组织初评和申报4S、5S级旅游滑雪场。

  3、旅游促进科  

  协调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指导自治州旅游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研究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发展态势,拟订自治州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境内外旅游市场促销及旅游产品、线路的开发工作;承担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旅游景区(点)导游词,负责导游的培训、管理工作,颁发旅游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组织自治州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自治州旅游网站的建设、更新、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强县(市)的创建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策划和承办以政府名义举办的旅游节庆、旅游会展及相关的旅游专题活动;组织、承办州内旅游企业参加区内外各类旅游交易会、国内巡回促销和展会等活动。负责港澳旅游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州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事务的管理。负责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初审和申报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受委托组织负责评定国家2A、A级旅游景区(点)。

  4、监督管理科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及安全生产;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日常事务;负责全州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拟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旅行社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经营国内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自治州旅行社旅游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州外旅行社及疆外和港澳地区旅行社在自治州开设旅游门市工作。负责对自治州旅游车辆、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旅游购物街等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旅游星级饭店的行业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评定自治州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星级饭店;负责旅游星级饭店的复核工作;负责组织初评和推荐旅游四星、五星级饭店。

(三)人员编制

昌吉州旅游局成立于2000年12月,现有编制行政9人,工勤2人,实有人数12人,退休干部2人。下属1个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昌吉州旅游执法支队,现编制人数11人,实有人数9人,退休干部1人。

二、2015年度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根据昌吉州财政局《关于下达自治州本级部门预算单位2015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昌州财预〔2015〕45号),昌吉州旅游局2015年收入预算231.62万元,支出预算231.62万元。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228.6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6.86万元;公用经费支出25.4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5.0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26万元;项目支出预算3万元。

三、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5年州旅游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9.3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2015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项目。

(二)公务接待费用预算

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安排0.6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旅游部门、对口援疆省及兄弟地州考察、调研等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8.7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公务、调研、旅游安全监督检查、旅游项目验收督导等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费等支出。

 

州旅游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