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昌州财预〔2015〕46号)有关规定,现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受理不服所辖县(市)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由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开展与法院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学遵守宪法和法律;
监督指导全州法院的执行工作;监督指导全州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情况
全院共设18个内设机构(含庭室及综合部门)。核对人员编制162人,其中:行政编制156人;工勤编制6人;目前实有人数142人,其中:行政人员136人;工勤人员6人。
二、2015年度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预算核定总收入1883.94万元;核定总支出1883.94万元,其中: 一、基本支出1863.94万元,包含:工资福利支出1201.72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03.09万元;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359.13万元。二、项目支出(人民陪审员经费)20万元。
三、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04.61万元,其中:出国出境费用0;公务接待费用5.61万元;车辆运行费用99万元;公务车辆购置费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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