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包括:部门主要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昌州党办[2008]9号文件,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自治州所属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自治州所属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它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自治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6、依照法定的级别管辖范围,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7、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对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纠正错误决定。
1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2、对自治州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州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
14、负责自治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自治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5、依照有关规定,协同自治州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本级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协同自治州党委主管部门、县、市党委管理和考核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本级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6、组织指导自治州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7、规划和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工作。
18、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23个,即:办公室、政治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的牌子)、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牌子)、检察技术处、监察处、检务督察室、行政装备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处、政治部教育处、反贪污贿赂侦查处、反贪污贿赂综合指导处、反贪污贿赂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3个派出机构:昌吉监狱检察室、昌吉劳教所检察室、州看守所检察室。
(三)人员编制
总编制数121名,其中:行政编制113名(含州综治办抽编1名),工勤编制8名,行政在职人员100人。
公务用车编制26辆,实有公务用车19辆。
二、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昌吉州检察院2014年度各项收入共计2070.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949.66万元,其他收入120.85万元(山西援疆经费120万,银行存款利息0.85万元)。
州检察院本年支出2040.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93.41万元;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453万元。其他支出194.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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