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工作职责: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及中央、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自治州党委整顿党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主管全州行政监察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源头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
(四)负责检查和处理全州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二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按照分级管辖的原则,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他们做出行政处分;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保护国家公务员正当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自治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对全州党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拟定自治州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拟定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九)会同自治州各部门及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县市纪委-监察局及州属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州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授权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情况
州纪检委机关和监察局内设13个部室,分别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政治纪律监督检查室)、第四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法规研究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中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州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子,对内为州纪检委机关和监察局内设机构,对外为州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挂牌机构。
三、编制情况
州纪委、监察局机关行政核定行政编制41名、工勤编制5名;下辖事业单位州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13名。
四、2014年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1、本年收入合计9,243,304.81元,其中行政运行9,234,481.66元;其他收入(行政运行)8,823.15元。
2、本年支出合计8,765,220.16元 ,其中基本支出7,399,620.16元;项目支出1,365,600.00元。
3、2014年决算年末结转和结余1729093.81元。
4、2014年决算三公经费1072969.25元。公务用车购置费368000元,运行维护费67781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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