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新疆<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案例一
2024年10月31日02时10分,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锦华大道(东泉干校路口至西环路)西市路向南200米健康路吉祥苑a区路段开展夜检夜查时发现新b0***6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127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b0***6小型轿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4年10月31日15时10分,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呼芳路1305号灯杆处开展执勤执法检查时发现新bh***9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摩托车,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126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bh***9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标准。
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
呼图壁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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