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4年10月5日00时41分,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镇中队民警在文化路对过往车辆开展夜检夜查期间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新CMJ***的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170mg/100mL,民警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CMJ***小型轿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4年10月7日07时50分,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镇中队民警在赤霞路玉缘新城西门处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新CE8***的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80mg/100mL,民警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CE8***小型轿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
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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