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7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4年7月8日1时18分,阜康市公安局九运街镇派出所秩序中队民警在九运街镇牡丹园小区门口处开展夜间勤务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新B****6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134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B****6小型轿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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