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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1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1-23 21:19:54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4年1月15日22时34分,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X153线处查获苏CZ***5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114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苏CZ***5小型轿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