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18号),州公安局牵头联合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决定废止《昌吉州校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昌州公通[2021]7号)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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