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01-3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 |
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
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并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后服务是中小学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的、公益性的服务。课后服务从正常教学日下午放学后,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原则上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下班时间,冬季时间由当地教育部门灵活安排。条件允许的初中在教学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第三条 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遵循成本补偿、非营利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标准
第四条 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课后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指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
第五条 由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收费按照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2839号)收取课后托管服务费,参加课后1小时托管服务的学生按不超过200元/生/学期的标准收费。寄宿制学生不收费。
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扣除各级财政补助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教师工资水平、家长可承受能力和学校提供课后服务的内容、方式、成本、质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动态调整,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自治区直属学校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第六条 鼓励各地经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在财力可承受情况下,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进行财政补贴,保障课后服务经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调整。
第七条 学校可引入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可纳入课后服务费范围统一收取,也可单独纳入代收费范围收取,但不得重复收费。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原则、条件、程序、规范管理及评估退出机制,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课后服务实行“一校一案”制,在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公示,在税务部门办理信息确认,并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方可收费。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三章 经费支出与使用
第九条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的补助,以及聘请社会专业人员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所需的劳务费支出。学校可根据需要,提取不高于课后服务经费5%的费用,作为课后服务而产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包含水费、电费、专用耗材费等支出以及部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接待费支出。
第十条 建立“谁收取、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学校课后服务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缴入学校基本存款银行账户。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水平,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设立课后服务资金专账,专款专用、据实结算、按实列支。学校应制定课后服务奖励绩效的考核和分配办法,做好教职工工作量的统计,根据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发放课后服务奖励绩效。对学校外聘参与课后服务社会专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学校和外聘人员双方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学校课后服务保障经费额度,以及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核定学校课后服务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项目管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各学校于每年3月前将上年度列入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的课后服务经费进行申报,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予以财政补贴的地(州、市)、县(市、区)应将需要各地承担的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学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努力提高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效益和服务水平,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实行“一期一结”,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
第十四条 学校已收取学生费用,学生中途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等,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学生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课后服务活动开展、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课后服务工作纳入督导重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课后服务费收入、支出情况。严禁学校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严禁与其它费用一并收取、管理;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置第三方管理费。
第十七条 实行课后服务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微信、班级家长群等多种方式,在学期初并长期向学生、家长、社会主动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安全措施、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财政补助、减免政策、经费开支情况、政策文件、投诉监督电话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于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学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收费项目、标准、收支等情况,报同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地方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督、人社、税务等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学校课后服务经费计划、收取、公示、支出等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等行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寒(暑)假期间中小学校实行托管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确保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实行课后服务的,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7日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州、市)、县(市、区)、中小学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逐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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